为什么混剪短视频侵权?有什么方法剪短视频?
随着互联网和智能手机APP的飞速发展,制作、剪辑和上传视频功能更加方便快捷,因此,短视频行业迎来了黄金时代,“恶搞”、“鬼畜”、“用3分钟看大片”、“1小时看完连续剧”等视频层出不穷,这些视频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其素材大多源于其他在先已发表的影视作品,通过视频剪辑等方式二次创作形成的新作品。
这种二次创作的混剪视频激发了大众的创作热情,迎合了当下年轻人的猎奇心理,也契合了当下的快节奏时代。不过,稍有不慎,相关短视频可能就会侵犯他人的权利,而传播侵权视频的平台也将面临法律风险。
案例简介
爱奇艺公司作为知名新媒体平台“爱奇艺”的经营者,享有电视剧《老九门》在境内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某知名短短视频平台APP中存在大量关于电视剧《老九门》的侵权视频片段。
爱奇艺公司认为:该视频平台明知、应知涉案侵权内容,仍通过各类推荐行为向用户提供涉案侵权视频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短视频平台辩解:其未实施侵权行为,被诉侵权视频系用户自行上传,其未对视频内容进行编辑。短视频平台公司日均活跃用户上亿,其作为视频分享平台难以审核海量视频中是否包含作品侵权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是对该剧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系侵权视频。无锡某通信公司、某信息技术公司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的视频内容提供基础网络接入、自动传输、自动存储,其对被诉侵权行为无主观过错,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某短视频平台公司对其侵权行为构成“应知”且“明知”,因此存在主观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最后酌情确定某短视频平台公司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合理费用14.42万元。
法律分析
案件中,有两个关键的法律问题,一是混剪短视频中的短视频侵权问题;二是平台对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
一、混剪短视频是否侵权
混剪短视频大多是通过选择性剪辑影视片段,并将其进行拼接,再添加配音进行解说,然后将完成的短视频上传至平台供用户播放。这个过程中,选择性剪辑影视片段,并进行拼接、配乐等行为对影视作品的改动,可能会侵权著作权人的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而将剪辑完成的短视频上传至视频播放平台属于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亦可能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因此,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未经授权对作品实施了受著作权法控制的一项或几项行为,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这里要注意,著作权法规定了若干免责事由,除了取得权利人许可和授权之外,合理使用是最常见的免责事由之一。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共规定12种合理使用,第(二)项“适当引用”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可见。“适当引用”的目的是“介绍、评论作品或说明问题”,限度是“适当引用”。
对于混剪视频来说,混剪只是一种视频处理手段,是否符合“合理使用”还要根据短视频本身判断。如,为评价电影,剪辑、拼接电影的某一核心情节,配上解说制成短视频,使用影视作品片段的目的是为了让观众更好了解评价对象,此类短视频被认定为“合理使用”的可能性较高。但是,若只是将两小时电影剪辑浓缩到几分钟,而且全部或绝大部分内容都是剪辑自电影,旁白也只是介绍电影梗概,该种短视频都极难符合合理使用的要求。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短视频平台APP中出现的《老九门》短视频,是对该剧的具体情节进行浓缩讲解,已超出合理使用范畴,因此属于侵权视频。
二、平台对著作权侵权作品是否承担责任
说到平台对侵权作品的责任承担问题,就不得不提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主要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面对大量服务对象和服务数据在无法进行严格审查的情况下,立法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创设的一个免责规定。避风港原则主要体现为“通知-删除”的规则,并以红旗规则为补充。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知道或应当知道”是“红旗原则”的关键。是指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认识到某一事实存在的主观状态。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某短视频平台公司满足红旗原则,对其侵权行为构成“应知”且“明知”,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混剪短视频,按照法律规定,相关视频制作人和平台很有可能会构成对权利人的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对著作权的保护的重视和加强,但从行业发展、影视创作和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其也是对相关影视作品的一种宣传方式,是激发大众创作热情的一种较好现象,在既定的法律框架内,混剪有着一种带着镣铐起舞的意境,而其边界往往就是合理使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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