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几乎每个人都会注册使用包括微信在内的许多网络账号,但这些账号究竟归谁“所有”?注册使用人能否将其出售转让呢?

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江阴法院一起有关微信买卖的案例引发关注:2023年9月,网红程某以50万元的价格将9个微信号转让给赵老板用于营销,没想到赵老板最后只支付了30万元。程某将赵老板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尾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却判双方买卖协议无效,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自己注册使用的微信账号,为何不能出售转让呢?

资料图

网络账号的权属

一般来说,用户通过申请和注册获得的仅是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并且根据相关协议是无法对外转让和出售的。

和晓科:虚拟账号的所有权,包括其能否继承等问题,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也就一直有所争议。

多数互联网公司会在其用户协议、服务协议中特别注明用户仅有登录、使用账号的权利,账号的所有权属于平台运营方。

但在2023年9月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的全国首例涉“借名”直播虚拟财产权侵权纠纷案中,法院结合网络实名制、账号的人身依附性等特点,首次提出账号类虚拟财产与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两分法。

法院判决确认:案涉账号的财产权益客体包括两部分,一是账号本身,二是经过用户对账号个性化使用、经营所产生的账号上添附的财产性内容,如粉丝、流量等所反映的财产性权益。

其中,账号类虚拟财产权益的享有和处分应受网络服务合同约束,而账号上添附的虚拟财产权益则根据诚信、公平和效率原则,归由账号实际使用人享有。

虽然这起案件涉及的是酷狗直播平台的账号,但对于微信账号的权属确定问题同样有借鉴意义。

一般来说,用户通过申请和注册获得的仅是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并且根据相关协议是无法对外转让和出售的。

注册协议约定不得转让

每个用户在注册使用微信时,都必须点击同意相关协议。对于微信账号,相关协议中是明确约定不得擅自转让的。

潘轶:每个用户在注册使用微信时,都必须点击同意相关协议。

对于微信账号,相关协议中是明确约定不得擅自转让的。

《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中约定:微信账号的所有权归腾讯公司所有,用户完成申请注册手续后,仅获得微信账号的使用权,且该使用权仅属于初始申请注册人。同时,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赠与、借用、租用、转让或售卖微信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许可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使用微信账号。非初始申请注册人不得通过受赠、继承、承租、受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用微信账号。

《微信个人账号使用规范》也包括以下内容:用户不得恶意注册使用微信账号,如频繁注册、批量注册微信账号、滥用多个微信账号、买卖微信账号及相关功能的行为。

其实不仅仅是微信,其他网络账号的注册协议中,也大多明确约定不得对外转让和出售。

即使没有这样的协议约定,对实名制注册的微信账号进行私下转让,同样也会因为违反法律而无效。

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本案被告获得了原告的微信账号和相关个人信息、客户资源,进而以原告的名义继续经营相关业务,无疑违反了诚信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