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假期,闲着无事就想到处找瓜,突然看到抖音和腾讯的瓜,虽然已经有点久了,但有比没有强。2月2日,抖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正式提交诉状,起诉腾讯公司垄断。腾讯回应称是恶意构陷,并将起诉对方的违法侵权。“头腾大战”硝烟再起!互联网公司之间的争斗已经不仅仅是少数科技巨头之间的事情,也不是一天两天的事情了,但是解决互联网垄断的法律法规却始终难以明确。

虽然在互联网领域一些大平台一直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正当竞争、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是目前一直保持着“包容审慎”的态度处理此类事件,导致这个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互联网飞速发展,刺激新业态的产生,有利于经济发展,这也是对新业态的支持与鼓励;另一方面,互联网平台垄断是一个新问题,需要解决如何界定、如何监管,如果操之过急可能会给该领域的发展制造障碍。

互联网垄断相关政策

回顾2023年,我国不断加强互联网领域反垄断的相关政策措施。

1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10月29日,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四五”规划《建议》中明确要求,打破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

11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央网信办和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召开规范线上经济秩序行政指导会,包括百度、腾讯、阿里巴巴、京东、字节跳动、快手、滴滴、微博、拼多多、美团、饿了么等 27 家主要互联网平台企业代表出席会议;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1月30日,中央政治局就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举行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上,提到“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公平竞争审查等工作”;

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 2023 年经济工作,会上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12月16日-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关于平台经济反垄断与资本无序扩张的工作要求在会上被再度重申,并被写入了 2023 年中国经济的工作重点。

同时在2023年12月14日对经调查核实为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的阿里巴巴投资有限公司、阅文集团和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分别处以 50 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随后,三家企业均回应表示,接受处罚并积极整改落实申报工作。接着就到了最近的这一次抖音、腾讯之战,由此可见,随着数据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垄断问题亟需解决。

为什么要反互联网垄断

通俗一点,反垄断的目的与我们普通大众也是息息相关的,其实无论是在互联网领域还是其他传统的领域,其目的本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使市场保持开放,确保公平的竞争环境,刺激企业创新,给消费者提供多样、便利、实惠的服务和选择。这也很容易理解,从创业者角度说,自从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策略,国家对创新创业扶持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人才加入到创业行列中,但是如果身为创业者刚刚起步,就被传统科技巨头视为威胁,进行多方面打压,我想一般的创业者都难以承担,进而可能埋没人才或者导致具有发展潜力的产品、服务还没面世就已经消失!从我们消费者的角度来说,当然希望在我们选择产品、服务、技术的时候能有更多的选项供我们选择,更不喜欢大数据“杀熟”,毕竟每个人的行为、性格都有不同,不可能所有人都喜欢一样的模式,大家很难想象只有一个购物平台、一个科技公司的社交平台这样的事情发生吧!至少我还是同时需要多个期刊论文平台查阅资料来写清楚这篇文章。

垄断行为为什么难界定?

上文提到过,互联网领域的反垄断策略、法律法规的实施之所以难,就难在该领域的垄断行为界定方面:由于互联网具有十分明显的规模经济和网络外部性,因此巨头一家独大的局面十分容易出现。与此同时,互联网企业存在很多“平台式”企业,即类似购物、威客网站,建立平台,提供给有需求的甲乙双方使用,这便存在着对双方信息数据的掌握,而且大家通过手机软件应该能感觉到现在的个人信息被大部分软件、平台掌握。很多科技公司借此实施其对客户或者竞争对手的“精准打击”,所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问题也更有可能出现。不过,互联网产业本身具有多边性,同时又存在多个行业交叉现象,导致例如传统意义上反垄断工作的起点——相关市场界定为例就相当难。举个不恰当的例子,不可能因为手机行业抢了微单行业饭碗,就说手机垄断了微单相机领域。再例如,在反垄断分析中,主要是根据商品之间的替代性来界定相关市场的。在传统条件下,判断两种商品或服务之间是否具有替代性可依据它们的价格信息就能比较好地做到这一点。但是互联网又存在交叉补贴的情况,例如定了机票赠送打车优惠券、酒店优惠券,这导致无法基于价格信息对替代性进行界定。

反垄断情形下互联网行业趋势

无论反垄断政策如何执行,如何严格,可以确定的是反的是垄断,绝不会是规模,即反的是利用规模作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滥用:例如某平台在外卖行业初期靠着本身的规模以及资产牺牲短期利益,低于成本的销售商品、服务,等到取得支配地位,不但取消补贴,还会收取额外高额费用;还有常见的平台“二选一”,即卖家在双十一等购物节只能选择一个平台“战队”;捆绑销售也十分常见,如在某些平台购买机票会强制包含保险等。

但是如果一个公司、一个互联网产业能够源源不断的为消费者提供实用、优质、实惠的创新服务,规模扩大也是合情合理。而且在这个互联网科技已经关系到国力的时代,各国互联网科技巨头之间相互竞争持续进行,国家也希望本国的互联网产业能取得优势地位。所以说反垄断反的是垄断而非规模,这并不矛盾。

在反垄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持续推进下,互联网行业的各科技巨头应该保持开放、包容、公平的态度,为新力量营造和谐的竞争环境,不要妄图通过滥用支配地位等不合理的手段打压竞争对手,而要致力于通过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来赢得广泛消费者的青睐,达到提升效益、扩大规模的目的!只有这样,才是可持续发展的正道!